|
|
| 单位:城管局 |
|
|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 处室 |
行政许可类第 1 项 |
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0-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园林处 |
行政许可类第 2 项 |
城市绿化企业资质审核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不收费 |
绿化办公室 |
行政许可类第 3 项 |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河北省绿化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
绿化办公室 |
行政许可类第 4 项 |
砍伐、修剪、移植、城市绿化、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十一条: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部门责令其按砍伐城市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5-10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 |
园林处 |
行政许可类第 5 项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具体缴纳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擅自占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0-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园林处 |
行政许可类第 6 项 |
工程建设项目附着绿化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冀建城[1995]174号 第二条:建设工程地处建成区内的,每缺少一平米缴纳250元-400元;建设工程地处建成区外的,每缺少一平米缴纳150元-250元 |
绿化办公室 |
行政许可类第 7 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不收费 |
市政管理处 |
行政许可类第 8 项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不收费 |
市政管理处 |
行政许可类第 9 项 |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不收费 |
市政管理处 |
行政许可类第 10 项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不收费 |
市政管理处 |
行政许可类第 11 项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不收费 |
市政管理处 |
行政许可类第 12 项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自建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办理接管审批手续。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不收费 |
市政管理处 |
行政许可类第 13 项 |
跨越、穿越排水明渠埋设管线或修建构筑物许可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跨越、穿越排水明渠、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修建构筑物的,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不收费 |
市政管理处 |
行政许可类第 14 项 |
商业性占地费 |
行政许可 |
石政办[1992]50号第三条第一款:需临时占用城市的道路(包括便道)、广场、和公共绿地的单位或个人,经城建等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后,征收临时占用费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石政办[1992]50号第三条第一款:1、沿街摆设摊点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的,占用费按每日每平方米0.50元收取 |
城管监察大队 |
行政许可类第 15 项 |
非商业性占地费 |
行政许可 |
石政办[1992]50号第三条第一款:需临时占用城市的道路(包括便道)、广场、和公共绿地的单位或个人,经城建等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后,征收临时占用费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石政办[1992]50号第三条第一款:2、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按每日每平方米0.30元收取 |
城管监察大队 |
行政许可类第 16 项 |
公用设施使用费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四款:向在城市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接待单位住宿的流动人口,按住宿费或者房屋租金的5%至8%,征收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款:向在城市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接待单位住宿的流动人口,按住宿费或者房屋租金的5%至8%,征收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 |
城管监察大队 |
行政许可类第 17 项 |
城市公交经营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城市公共客运的经营者,持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应在三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者持《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物价、保险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城市管理部门在七日内签发《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时,应在停业、歇业前15日内,向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查批准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交回《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证》和《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停运。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不收费 |
客运管理办公室 |
行政许可类第 18 项 |
参与新建和改造环卫基建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6条:城市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中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不收费 |
环卫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