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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监察
发布时间:2008-1-17 作者:chengguan

行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监察
责任单位搞好环境卫生工作的征收职权
(行政征收类第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  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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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责任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负责垃圾清运有偿服务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2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凡委托环境卫生部门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 市价(1995)82号:清运垃圾费:吨/公里2—5元  征收对象:经营场所 流动摊点收费每摊点/日0.5元  收费对象:工商户  清运垃圾费:每户/月1.5元  征收对象:城镇居民 (负责掏洞、请扫、清运 )每户/月0.5元 征收对象:城镇居民(只负责清扫、清运)垃圾处理费:居民每户/月2元暂住户口的外来人员每人/月1元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2条:  市价(1995)82号:清运垃圾费:吨/公里2—5元  征收对象:经营场所 流动摊点收费每摊点/日0.5元  收费对象:工商户  清运垃圾费:每户/月1.5元  征收对象:城镇居民 (负责掏洞、请扫、清运 )每户/月0.5元 征收对象:城镇居民(只负责清扫、清运)垃圾处理费:居民每户/月2元暂住户口的外来人员每人/月1元 环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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