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征 收 类 第 1 项 |
负责责任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负责垃圾清运有偿服务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2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凡委托环境卫生部门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 市价(1995)82号:清运垃圾费:吨/公里2—5元 征收对象:经营场所 流动摊点收费每摊点/日0.5元 收费对象:工商户 清运垃圾费:每户/月1.5元 征收对象:城镇居民 (负责掏洞、请扫、清运 )每户/月0.5元 征收对象:城镇居民(只负责清扫、清运)垃圾处理费:居民每户/月2元暂住户口的外来人员每人/月1元 |
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长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2条: 市价(1995)82号:清运垃圾费:吨/公里2—5元 征收对象:经营场所 流动摊点收费每摊点/日0.5元 收费对象:工商户 清运垃圾费:每户/月1.5元 征收对象:城镇居民 (负责掏洞、请扫、清运 )每户/月0.5元 征收对象:城镇居民(只负责清扫、清运)垃圾处理费:居民每户/月2元暂住户口的外来人员每人/月1元 |
环卫处 |